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大陸地區人民經由學術合作,同時在國內大學校院與本部認可名冊內所列
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修讀學位,因修業或課程需要申請來臺者,其
入出境及入學後相關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入出境相關事項,準用第八條至第十二條、第十八條及前條相關規定
    ;其入出境許可證之有效期間、停留期間及延長期間,由移民署依本
    部核定之修業期間核給。
二、入學後相關事項,準用第十二條至第十七條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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