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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學校應自行或指定人員,擔任所錄取大陸地區學生之保證人,並出具保證 書。 前項保證人相關事項,準用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五條第 四項、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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