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大陸地區人民經學校錄取後,申請進入臺灣地區者,應備齊下列文件,委
託錄取學校代向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申請入境:
一、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
二、學校出具之錄取證明文件及保證書。
三、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影本。
四、委託學校代為辦理進入臺灣地區申請手續之委託書影本。
五、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文件不全,得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之翌日起二個月
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立法理由〕
一、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二日更名為「內政部移民署
    」,爰第一項序文配合修正其名稱。
二、其餘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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