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學校設置廚房及辦理午餐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條文關聯

本部得視財力狀況,補助前條學校設置廚房或辦理午餐;其補助項目及基
準如下:
一、設置廚房:
  (一)新建或重建廚房所需建物、設施及設備:學生未滿一千人者,最
        高補助新臺幣三百萬元;一千人以上未滿二千人者,最高補助新
        臺幣四百萬元。
  (二)既有廚房建物、設施及設備之改善:學生未滿一千人者,最高補
        助新臺幣五十萬元;一千人以上未滿二千人者,最高補助新臺幣
        一百萬元。
二、辦理午餐:對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庭突發因素及經導師家庭訪
    視認定(包括父母非自願性失業一個月以上、無薪休假及任一方身心
    障礙)等經濟弱勢學生補助午餐費,每名學生午餐每餐新臺幣四十五
    元,以全年上課日二百天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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