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條文關聯

偏遠地區學校校長、教師,依教師待遇條例給與鼓勵久任之獎金及其他激
勵措施;獎金發給之對象、類別、條件、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
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偏遠地區學校專聘教師、代理教師、專業輔導人員及社會工作人員,準用
前項規定給與鼓勵久任之獎金及其他激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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