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條文關聯

地方主管機關應協助偏遠地區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附設幼兒園招收幼兒
仍有餘額者,得招收當學年度滿二歲之幼兒,不受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有關
幼兒與教保服務人員比例及教保服務人員配置規定之限制;其辦法,由中
央主管機關定之。
偏遠地區學校附設之幼兒園,其行政業務、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人員,準
用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及前條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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