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條文關聯

前條第一項代理教師表現優良,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
;其資格、權利義務、聘期及聘約之終止,應於甄選公告及聘任契約中明
定。
前條未具教師資格之現職代理教師,最近三年內於偏遠地區學校實際服務
滿四學期,且表現優良者,得參加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師資培育之大
學辦理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師資職前教育
課程。
前項人員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
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其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經教學演示及格者,得免教
育實習,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偏遠地區學校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者,其專任教師、專聘教師、代理教師之
甄選,具當地地方通行語專長者,應酌予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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