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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本要點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訂定之。

貳、目的:
    充實特教資源中心資源、推動身心障礙幼兒接受學前特教、加強輔導
    在家教育學生、落實鑑輔會功能、健全特教行政功能、提供特教相關
    專業及交通服務、提昇特教教學品質。

參、補助對象:
    直轄市、縣(市)政府。

肆、補助基準及原則:
    補助項目、基準、原則及相關說明如下表:

伍、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本要點所需經費,依預算程序逐年編列於本部預算。直轄市、縣(市
    )政府應就補助經費總額度,參照各項目之補助標準,規劃研擬該直
    轄市、縣(市)政府年度特教工作計畫。於前一年六月一日至十六日
    提出申請。
二、本部依補助標準核算後,於前一年八月十五日前將次年預訂補助經費
    概算函知直轄市、縣(市)政府。

陸、經費補助上限、請撥與核銷:
一、本部依該直轄市、縣(市)政府之特教工作計畫審核後,核定各項目
    之補助金額,該補助經費,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納入預算辦理,
    並應專款專用。其有未及完成預算程序之項目,直轄市、縣(市)政
    府應依行政院所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或「各
    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二、補助項目一、二、三、四、五、六、七、九及十五之經常門經費間得
    流用,其流入及流出數額均不得超過原核定補助數額百分之十五。
三、補助項目一、二、三、四、五、六、七、十、十五及十八,對直轄市
    政府計畫總經費最高補助比率百分之五十;對縣(市)政府計畫總經
    費最高補助比率依縣(市)政府財力級次,其列第一級者為百分之八
    十,列第二級者為百分之八十五,列第三級者為百分之九十。
四、本補助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銷等程序,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
    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五、本案補助計畫,直轄市、縣(市)政府因業務實際需要,須調整經費
    項目額度者,應於補助經費總數不變及項目不減之情形下,填寫「本
    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附表三「本部補助(委辦)計
    畫經費調整對照表」,報本部辦理。
六、直轄市、縣(市)未精算執行能力,覈實申請經費,於年度結束時,
    總經費未執行完竣而有賸餘款者,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
    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於下年度扣減相對款額。

柒、補助成效及考核: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將前一年補助經費之
    辦理績效評估報告送本部。
二、本部應以評鑑、視導或會議審查等方式,對前款所定報告進行成效考
    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