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本要點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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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的:
充實特教資源中心資源、推動身心障礙幼兒接受學前特教、加強輔導
在家教育學生、落實鑑輔會功能、健全特教行政功能、提供特教相關
專業及交通服務、提昇特教教學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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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補助對象:
直轄市、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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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補助基準及原則:
補助項目、基準、原則及相關說明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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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本要點所需經費,依預算程序逐年編列於本部預算。直轄市、縣(市
)政府應就補助經費總額度,參照各項目之補助標準,規劃研擬該直
轄市、縣(市)政府年度特教工作計畫。於前一年六月一日至十六日
提出申請。
二、本部依補助標準核算後,於前一年八月十五日前將次年預訂補助經費
概算函知直轄市、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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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經費補助上限、請撥與核銷:
一、本部依該直轄市、縣(市)政府之特教工作計畫審核後,核定各項目
之補助金額,該補助經費,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納入預算辦理,
並應專款專用。其有未及完成預算程序之項目,直轄市、縣(市)政
府應依行政院所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或「各
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二、補助項目一、二、三、四、五、六、七、九及十五之經常門經費間得
流用,其流入及流出數額均不得超過原核定補助數額百分之十五。
三、補助項目一、二、三、四、五、六、七、十、十五及十八,對直轄市
政府計畫總經費最高補助比率百分之五十;對縣(市)政府計畫總經
費最高補助比率依縣(市)政府財力級次,其列第一級者為百分之八
十,列第二級者為百分之八十五,列第三級者為百分之九十。
四、本補助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銷等程序,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
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五、本案補助計畫,直轄市、縣(市)政府因業務實際需要,須調整經費
項目額度者,應於補助經費總數不變及項目不減之情形下,填寫「本
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附表三「本部補助(委辦)計
畫經費調整對照表」,報本部辦理。
六、直轄市、縣(市)未精算執行能力,覈實申請經費,於年度結束時,
總經費未執行完竣而有賸餘款者,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
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於下年度扣減相對款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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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補助成效及考核: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將前一年補助經費之
辦理績效評估報告送本部。
二、本部應以評鑑、視導或會議審查等方式,對前款所定報告進行成效考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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