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科學校進修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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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專科學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配合一百零八年五月八日修正公布之本法第十一條,爰修正援引項次。

專科學校進修部之設立、變更及停辦,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專科學校、技術學院或科技大學所設之專科進修學校及夜間部,依本法第
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轉型為進修部,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專科學校得設進修部,爰於第一項明定應
    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之事項。
三、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三
    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所設之專科進修學校及夜間部,自本法一百零八
    年四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應依本法規定轉型為進修部
    ;其已任職教職員工及已招收學生之權益,仍適用本法一百零八年四
    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之規定。」次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五
    條第一項規定,略以:「…進修學校分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學校、專
    科進修學校、大學進修學校三級。各級進修學校,由同級、同類以上
    學校附設為限」,是以得由專科學校、技術學院或科技大學附設專科
    進修學校,爰於第二項明定有關上開學校所設之專科進修學校或夜間
    部,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轉型為進修部,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

專科學校設立進修部,應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於組織規程定之,
並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依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報教育部(以下簡稱
本部)核定後實施。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專科學校為達成第一條所定之目的,得
    設各種行政單位或各種會議,行政單位並得分組辦事;行政單位之名
    稱、會議之任務、職掌、分工、行政主管之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於專科學校組織規程定之。」,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各專科學校
    應依本法規定,擬訂組織規程,經教育部核定後實施。」故專科學校
    設立進修部之程序,明定於組織規程,並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爰予
    增訂。

專科學校進修部置部主任一人,綜理部務,由校長聘請專任助理教授以上
教師兼任之。
〔立法理由〕
一、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專科學校夜間部將轉型為進修部,爰酌作文字
    修正。
二、另專科學校進修部依修正條文第六條規定,與其他校內行政單位合併
    者,其單位主管之資格仍應符合本條規定。

專科學校進修部各科置科主任一人,綜理科務,由日間部科主任兼任之。
但日間部無相關科者,由進修部專任教師兼任之。
〔立法理由〕
修正理由同前條說明一。

專科學校進修部得與其他校內行政單位合併;合併後,變更其組織及名稱
者,應修正組織規程,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依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報
本部核定後實施。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其變更意指合併。目前實務上,部分學
    校將進修部與推廣部合併為進修推廣部或推廣進修部,均為行政單位
    之合併,非學術單位之合併,合併後,得變更其組織及名稱;其單位
    主管之資格仍應符合修正條文第四條規定。 

專科學校進修部之各科停止招生,應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
條件標準規定,報本部核定。
專科學校進修部,應於各科現有學生畢業或完成安置,由專科學校修正組
織規程,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依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報本部核定後停
辦。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爰明定專科學校進修部停辦之程序。
三、第一項明定,專科學校進修部停辦前,各科應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
    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向本部申請停止招生。
四、第二項明定,專科學校進修部應於各科現有學生畢業或完成安置,由
    專科學校修正組織規程,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依本法第四十五條規
    定,報本部核定後停辦。

專科學校、技術學院或科技大學,應自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
八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修正組織規程,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依
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報本部核定所設之專科進修學校及夜間部轉型為進
修部。
學校依前項規定辦理轉型時,應就學生學習、課程教學、教職員工、學生
權益之保障及其他相關事項,詳加規劃。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所設之專科進修學校及夜間部,自本法一百零八年
    四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應依本法規定轉型為進修部;
    其已任職教職員工及已招收學生之權益,仍適用本法一百零八年四月
    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之規定。」第三項復規定:「前項專科進
    修學校與夜間部轉型為進修部之程序及期限,於第一項辦法定之。」
    爰於第一項規定轉型之程序及期限。
三、專科學校夜間部之修業年限依現行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專科學校修業期限分二年制及五年制。但性質特殊之科別,為教
    學上之需要,須增減修業年限者,得報教育部核定之。」辦理;惟依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五條規定,各級進修學校未規範修業年限,另查
    目前專科進修學校之招生簡章普遍載明修業年限以二年為原則。故為
    保障現行進修教育學生之權益,爰於第一項明定轉型期限為一年,並
    於第二項明定,學校轉型規劃時,應對學生學習權益予以保障,維持
    其入學時之規定。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