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學校進修部得與其他校內行政單位合併;合併後,變更其組織及名稱 者,應修正組織規程,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依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報 本部核定後實施。
一、本條新增。 二、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其變更意指合併。目前實務上,部分學 校將進修部與推廣部合併為進修推廣部或推廣進修部,均為行政單位 之合併,非學術單位之合併,合併後,得變更其組織及名稱;其單位 主管之資格仍應符合修正條文第四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