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科學校進修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條文關聯

專科學校進修部得與其他校內行政單位合併;合併後,變更其組織及名稱
者,應修正組織規程,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依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報
本部核定後實施。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其變更意指合併。目前實務上,部分學
    校將進修部與推廣部合併為進修推廣部或推廣進修部,均為行政單位
    之合併,非學術單位之合併,合併後,得變更其組織及名稱;其單位
    主管之資格仍應符合修正條文第四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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