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學校進修部之各科停止招生,應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
條件標準規定,報本部核定。
專科學校進修部,應於各科現有學生畢業或完成安置,由專科學校修正組
織規程,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依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報本部核定後停
辦。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爰明定專科學校進修部停辦之程序。
三、第一項明定,專科學校進修部停辦前,各科應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
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向本部申請停止招生。
四、第二項明定,專科學校進修部應於各科現有學生畢業或完成安置,由
專科學校修正組織規程,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依本法第四十五條規
定,報本部核定後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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