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科學校進修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條文關聯

專科學校、技術學院或科技大學,應自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
八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修正組織規程,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依
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報本部核定所設之專科進修學校及夜間部轉型為進
修部。
學校依前項規定辦理轉型時,應就學生學習、課程教學、教職員工、學生
權益之保障及其他相關事項,詳加規劃。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所設之專科進修學校及夜間部,自本法一百零八年
    四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應依本法規定轉型為進修部;
    其已任職教職員工及已招收學生之權益,仍適用本法一百零八年四月
    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之規定。」第三項復規定:「前項專科進
    修學校與夜間部轉型為進修部之程序及期限,於第一項辦法定之。」
    爰於第一項規定轉型之程序及期限。
三、專科學校夜間部之修業年限依現行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專科學校修業期限分二年制及五年制。但性質特殊之科別,為教
    學上之需要,須增減修業年限者,得報教育部核定之。」辦理;惟依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五條規定,各級進修學校未規範修業年限,另查
    目前專科進修學校之招生簡章普遍載明修業年限以二年為原則。故為
    保障現行進修教育學生之權益,爰於第一項明定轉型期限為一年,並
    於第二項明定,學校轉型規劃時,應對學生學習權益予以保障,維持
    其入學時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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