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條文關聯

學校辦理推廣教育,應衡酌現有師資、提供足供教學之圖書、儀器及設備
規劃辦理;所開辦班別,並應與其現有課程相關。
學校辦理推廣教育,不得將招生、教學等事務,委由校外機構、法人或團
體辦理。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依相關法令命其限期改
善者,於改善期間不得辦理推廣教育,學校並應即對外公告:
一、學校財團法人或學校財務狀況顯著惡化,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或
    嚴重影響校務正常營運。
二、學校積欠教職員工薪資累計達三個月以上或未經協議任意減薪。
三、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師資質量基準不符合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
    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規定。
四、教學品質經本部依法令規定查核為持續列管或未通過。
五、全校學生數未達三千人,且最近二年新生註冊率均未達百分之六十。
六、違反私立學校法或有關教育法令,情節嚴重,影響相關學生或教職員
    工權益。
依前項規定不得辦理前,已開辦之推廣教育,得依原開班計畫辦理至該學
期結束。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依現行第二項規定,學校衡酌現有師資、設備等規劃辦理推廣教育,
    為其職責;惟實務上,仍有部分學校將推廣教育庶務工作委由法人團
    體辦理,並進行財務收入之不等之比率分配,爰增訂法人不得受學校
    委託辦理推廣教育。
三、由於受少子女化之衝擊,爾來部分學校為維持生源及財源,經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依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
    以及依專科以上學校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應行注意事項等規定之檢核及
    輔導學校查核結果顯示,其中有開設為數不少之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以推廣教育名義安排學員預修推廣教育學分班,入學不當抵免學分
    ,致有損害學員(生)受教權益之情事。考量開設推廣教育學分班課
    程實應植基於健全之校務、教務、行政與教學環境上,始能維護其實
    施品質,以保障學員(生)之學習權及受教權。爰為保障學員(生)
    學習權及受教育權,針對經本部進行查核、輔導,認定確有損害學員
    (生)受教權益情事之學校,係參照行政院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三
    日函送立法院之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草案第七條內容,其有
    所列辦理不善情事之專案輔導學校,經本部命其改善,並進行輔導者
    ,其改善期間不得辦理推廣教育;另依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專科學校對校務資訊,除依法應予保密者外,以主動公開為原則,
    並得應人民申請提供之」、大學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大學對校務資
    訊,除依法應予保密者外,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得應人民申請提供
    之」、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第一項)大學依本法第
    三十九條規定主動公開校務資訊,應訂定校務資訊公開之事項、方式
    及人民申請提供之程序,且應於學校網頁建置校務公開專區,並指定
    單人或專人,辦理校務資訊之定期更新及管理。(第二項)前項校務
    資訊,包括基本數據及趨勢、辦學特色及發展願景、績效表現及各類
    評鑑結果、畢業生流向及校友表現、財務資訊及學雜費、各類就學補
    助資訊等事項」,倘若有學校依規定不得辦理推廣教育課程時,本部
    將以公文要求學校依法不得辦理,並應主動公告於學校網路首頁,及
    依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公告於本部大專校院推廣教育課程資訊入口網
    ,將不得開設推廣教育之班別讓學員(生)知悉,爰增訂第三項,以
    符大學辦學精神,並確保開課品質。
四、考量已開辦推廣教育之學校,因第三項規定之實施,可能衝擊目前已
    開設推廣教育之學校,為免影響當學期已修讀相關課程之學員權益,
    並預留學校課程調整準備,爰於第四項訂定過渡條款,已開辦之推廣
    教育,得依原開班計畫辦理至該學期結束,避免衝擊學員學習及學分
    認定,以保障學員受教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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