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遠距教學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條文關聯

本部得組成訪視小組,就遠距教學實施成效,至學校進行訪視或評鑑;其
結果有缺失或不符合規定者,應通知學校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
其情節,為下列處分:
一、減少其部分或全部之獎勵、補助經費。
二、禁止其開設部分或全部遠距教學課程。
三、停止以遠距教學方式授課之院、所、系、科、學位學程,其部分或全
    部之招生。
〔立法理由〕
為加強保障修習遠距教學課程學生之學習品質,明定本部得組成訪視小組
至學校進行訪視或委託專業評鑑,爰酌修文字。針對訪視結果有缺失或不
符規定,屆期未改善之學校,爰分款次明定本部處分型態,除減少其部分
或全部之獎勵、補助經費,禁止其開設遠距教學課程外,並增列第三款規
定,本部得命其停止以遠距教學方式授課之院、所、系、科、學位學程,
其部分或全部之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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