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遠距教學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條文關聯

學生修習遠距教學課程成績及格,且符合大學法施行細則及專科學校法施
行細則學分計算之規定者,由學校採認其學分,並納入畢業總學分數計算
。
前項採計為畢業總學分數之遠距教學課程學分數,已超過畢業總學分數之
三分之一而未超過二分之一者,學校應將校內遠距教學課程開設及品質確
保之相關規定報本部審查核准後,始得開設。
第一項採計為畢業總學分數之遠距教學課程學分數,不得超過畢業總學分
數之二分之一。
學生以遠距教學方式取得之推廣教育學分申請學分抵免,其課程學分數已
超過畢業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者,學校應造冊報本部備查。
下列學制班別經本部專案核准後,其畢業總學分數之計算,不受第三項規
定之限制:
一、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
二、境外地區招收境外學生之二年制專科班、學士班、碩士班及博士班。
前項學生學位證書應附記授課方式為遠距教學,並加註遠距教學課程學分
數。
〔立法理由〕
一、本條由現行第六條及第七條移列並予整併修正;現行第六條第一項移
    列為修正條文第一項,內容未修正。
二、為確保教學品質,遠距教學課程學分數已逾畢業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
    而未達二分之一者,學校應將課程通過程序與品保機制等規定,報經
    本部審議通過後,方得開設,以控管學校大量開設遠距課程,爰增訂
    第二項規定。如學校前開規定未經本部核准,學校應開設實體課程,
    確保已入學學生修課權益。
三、現行第六條第二項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三項,文字酌作修正。
四、為確保學校以推廣教育遠距教學方式之課程進行學分抵免之品質,爰
    增訂第四項,明定學生以該等學分申請抵免,並達一定比率者,學校
    應將學生學分抵免情形造冊報本部備查。
五、為符應國際趨勢與確保教學品質,學校開設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及
    我國大學境外地區設立招收境外學生之二年制專科班、學士班、碩士
    班及博士班,得報本部專案核准開設畢業總學分數超過二分之一以遠
    距教學方式授課之課程,爰將現行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整併為修正
    條文第五項,並增訂第二款規定;本部將針對其相關申請作業、招生
    名額等事項,另定要點規範。另同項第一款所定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
    班,係為提供在職人士利用數位學習進修管道所設立之專班,其招生
    對象包括居住在境內或境外之在職人士。
六、對於學校依修正條文第五項規定開設之專班,其學位證書,應加註遠
    距教學課程學分數,俾利與一般實體教學方式區隔,爰修正現行第七
    條第三項規定,酌予修正文字並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六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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