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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學校依第八條或前條規定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其前一學年度未調整者, 本部得另行核算其調整幅度上限,並公告之。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現行第六條之條次變更,修正援引之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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