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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學校向學生收取學雜費後,應自學校總收入提撥一定比率經費,作為學生 獎助學金,並置專人提供諮詢及協助。 本部得視各校學雜費收費情形,酌予調整本部各項獎補助經費分配,加強 照顧弱勢學生。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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