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為審議學校學雜費收費基準、調降學校學雜費案等事宜,得邀集相關 機關(構)、學者專家、學生代表及家長代表組成學雜費審議小組;其審 議結果及會議紀錄,應予公開。
配合現行第十條之刪除,未來已無學雜費自主計畫之規範,爰刪除相關文 字,並增列學雜費審議小組之組成人員範圍,以符實務運作,及增列本部 應公開審議結果及會議紀錄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