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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學校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及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規定所招收之學生,其學雜費收費基準依各該辦法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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