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定學雜費,分為下列二類: 一、學費:指與教學活動直接相關,用以支付學校教學、訓輔、研究、人 事所需之費用。 二、雜費:指與教學活動間接相關,用以支付學校行政、業務、實驗、基 本設備使用所需之費用。 學校得以學分費、學分學雜費或學雜費基數等項目核算前項之學雜費。
一、第一項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其餘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