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定學雜費,分為下列二類:
一、學費:指與教學活動直接相關,用以支付學校教學、訓輔、研究、人
    事所需之費用。
二、雜費:指與教學活動間接相關,用以支付學校行政、業務、實驗、基
    本設備使用所需之費用。
學校得以學分費、學分學雜費或學雜費基數等項目核算前項之學雜費。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其餘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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