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條文關聯

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向學生收取學雜費,其財務應公開透明,
並於學校網頁建置校務及財務資訊公開專區,依校務及財務資訊公開內容
架構表公告學校資訊,並置專人提供諮詢。
前項校務及財務資訊公開內容架構表,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定之。
〔立法理由〕
一、現行學校公開資訊包括校務及財務資訊,爰修正第一項學校財務公開
    專區及本部財務資訊公開內容架構表之名稱,以符實際。
二、第二項配合第一項修正財務資訊公開內容架構表名稱。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