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條文關聯

新設學校、學院或全外語學位班,由學校參酌教學成本訂定學雜費收費基
準,報本部核定後公告實施或於招生簡章中載明。
〔立法理由〕
一、因應國際化趨勢,部分大學校院近年有新設外語學位專班之規劃,因
    該類專班課程係以全外語教學並透過國際合作增進學生專業,致使教
    學成本高於一般系所,倘限於學院一般系所之學雜費收費基準上限,
    未能反映教學成本,且有排擠一般系所學生受教權益之虞,爰考量全
    外語學位班教學之特殊性,爰增列新設全外語學位班得由學校參酌教
    學成本訂定學雜費收費基準。
二、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與資源條件標準第二條規定,全外語學位班
    係指全外語教學各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之各學制班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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