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條文關聯

前條所定家庭年所得總額(包括分離課稅所得),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學生未婚者:
  (一)未成年:與其法定代理人合計。
  (二)已成年:與其父母合計。
二、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三、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前項第一款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代理人
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校審查認定後
,該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免予合計。
第一項家庭年所得總額,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之最近一年度資料為
準;由學校將學生申請之相關資料報本部,經本部彙總送該中心查調後,
將查調結果轉知各校。
學生對前項查調結果有疑義者,得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複查,並將
複查結果送學校,由學校審定之。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其他條文用語,爰將第三項有關中央主管機關修正為本部,並酌
    修標點符號。
三、其餘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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