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條文關聯

學校審酌財務狀況、助學機制及辦學綜合成效,得於基本調幅內調整學雜
費收費基準,報本部核定後公告實施或於招生簡章中載明。但下列各款情
形依其規定辦理:
一、學雜費收費基準未調整者,學校應於公告實施後,報本部備查。
二、遇行政院調整當年度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時,學校得依本部另行核算
    之基本調幅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後公告實施,並報本部備查。
三、大學碩士班、博士班、進修學士班、二年制在職專班、國內大學與外
    國大學合作並經本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學雜費收費基準,由學校調
    整後報本部備查。
前項學校財務狀況、助學機制及辦學綜合成效之審酌基準,依專科以上學
校學雜費審議基準表(附表一)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第七條用語,第一項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三、其餘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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