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中興大學學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所有條文

第一章   總則
本校依據「大學法」暨「大學法施行細則」及有關法令,參照本校實際狀
況,訂定本學則。

本校學生有關招生、入學、學制、學分、註冊、修課、休學、復學、退學
、雙主修、輔系(學位學程)、學程、考試、轉學、轉系(所、學位學程
)、成績、畢業、結業及其他相關事項,均依照本學則之規定辦理。暑期
修課、校際選課、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籍處理及其他特殊事項依另訂之辦
法處理,並報教育部備查。

本學則除教育法令及本校各種章程辦法另有規定外,本校全體學生均適用
本學則,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實施辦法另訂之,並報教育部備查
。

第二章   招生
本校各學系(所)每學年招考一年級大學部新生及研究生,各學系並得依
本校「轉學生招生辦法」酌招二、三年級大學部轉學生。招生班別有學士
班、碩士班、博士班、進修學士班、碩士在職專班等。各項招生均訂有招
生簡章。

本校依據法令規定得另酌收僑生、外國學生、海外回國升學之蒙藏生、原
住民族籍學生、身心障礙學生、駐外人員子女學生、外島保送生、符合教
育部規定條件之大學運動績優學生及二年制技術系學生。

本校各教學單位得依推廣教育實施辦法招收各類推廣班學生。

第三章   入學
凡在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符合入學大學
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二條或第五條規定,經本校各管道招生錄取之新生,
得入本校各學系(學位學程)學士班就學。

一、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
    業得有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規定之資格者,經本校碩士班招生錄
    取,得入本校碩士班就學。
    具備上述資格,且有若干年工作經驗之在職人員,經本校招生錄取者
    ,得進入本校碩士在職專班就學。
二、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
    業得有碩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規定之資格者,經本校博士班招生
    錄取,得入本校博士班就學。
三、本校修讀學士學位之應屆畢業生或修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合於逕行修
    讀博士學位資格者,得依法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經本校轉學生招生考試錄取之學生得進入錄取之學系(學位學程)就讀,
報名參加各類推廣班經錄取開班之學生得進入各推廣班就讀。

所有新生及轉學生,應於規定日期親自來校辦理新生報到手續,逾期未辦
理,即予撤銷入學資格。

甄試研究生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其他新生因重病或其他重大事故,不
能按時入學時,得於註冊截止前,繳驗入學通知及其他必要文件(如重病
証明、服役証明等),申請保留入學資格,展緩入學。請准保留入學資格
學生,於再入學時,仍應比照新生按規定辦理入學手續。一般保留入學資
格之期限為一年,但因應召服兵役、懷孕、哺育三足歲以下幼兒而保留入
學資格者,得於資格消失後三個月內,檢具相關證件申請入學;服兵役者
檢附退伍證明,懷孕者檢附醫生證明,哺育幼兒者檢附戶籍謄本。

新生須繳驗畢業證書,或同等學力證件,或轉學證明書及其他必要文件,
方准入學。惟如有正當理由,得申請緩繳上述証件,經本校核准後,先行
入學,惟須於規定期間內補繳。逾期未補繳者,即撤銷其入學資格。

學生入學考試舞弊,經學校查證屬實或判刑確定者,撤銷其入學資格。
學生假借、冒用、偽造或變造學經歷證件入學者,一經查明,即予開除學
籍。開除學生學籍時,本校將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但不發給與修業有關
之證明文件。本項罪證如在學生畢業後,始經發覺,學校將追繳其畢業證
書,並公告撤銷其畢業資格。

第四章   學制
本校之正規教育採一學年兩學期之學年學分制,推廣教育則依班別自訂學
制。各系(所、學位學程)各班別均訂有修業年限。一般學系之學士班修
業年限為四年,獸醫學系學士班之修業年限為五年,進修學士班之修業年
限為四至五年,各系(所、學位學程)碩士班之修業年限為一至四年,博
士班則為二至七年。各系(所、學位學程)各班別亦均訂有畢業之學分數
,學生必須在規定之修業年限內修滿規定之畢業學分數,始准畢業。學士
班與進修學士班學生未能在規定年限內修滿學分者,得延長修業年限,延
長修業年限以至多二年為限(身心障礙學生修讀學士學位,及各班別學生
如因懷孕或哺育三足歲以下幼兒,經申請核准得延長修業年限,至多以四
年為限)。
本校與國外及大陸地區大學校院辦理雙學位制,除須符合前項規定外,另
依「國立中興大學與國外大學校院辦理跨國雙學位制實施辦法」及「國立
中興大學與大陸地區大學校院辦理兩校雙學位制實施辦法」辦理。

修業年限為四年之學士班,所訂之畢業學分數,不得低於一百二十八學分
,亦不得高於一百四十八學分。修業年限超過四年者,得酌予增多。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
校畢業生,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畢業學分數應增加至少十二學
分,其增加之學分數與修習科目由各學系、學位學程訂定。
各碩士班之畢業學分數(不包括畢業論文之學分數)為最低二十四學分,
最高學分數由各系(所、學位學程)自訂。
各博士班之畢業學分數(不包括畢業論文之學分數)為最低十八學分,最
高學分數由各系(所、學位學程)自訂;惟修讀學士學位之應屆畢業生逕
修博士學位者,至少應修四十二學分,修讀碩士學位研究生逕修博士學位
者,至少應修三十學分。

第五章   科目與學分
本校各班別所授課程(含通識課程、體育課程、專業必修課程、專業選修
課程),均由開課單位擬定科目名稱、學分數、設置年級、授課時數、以
及必、選修之屬性,經各級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各科目每週授課一小時滿一學期得訂一學分。實習或實驗課之科目,每週
授課二或三小時滿一學期得訂一學分。

學生必須修完規定之所有必修科目並獲得學分,始得畢業或結業。

各學系(所、學位學程)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總數,由本校學生選課辦
法規定之。各推廣班之修課規定自行另訂。

本校新生、轉學生、轉系(學位學程)生、選讀生均得依本校「學生抵免
學分辦法」辦理抵免學分,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六章   註冊及選課
本校正規班學生每學期須按規定日期完成繳費及選課手續。完成繳費及選
課手續者,即為註冊完成。推廣班學生亦應按期繳費及選課,始為註冊完
成。

學生每次繳費之項目及額度,應按照學校開學前列單公告之標準與方式繳
納。可享受公費、補助費、獎學金、減免學雜費待遇或辦理助學貸款之學
生,均應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本校之選課辦法另訂之,學生應依辦法選課。

第七章   缺課、曠課
學生因病或因事不能上課,應依本校學生請假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學生請
假規定詳見學生事務手冊。

學生請假經核准而未上課者,為缺課。其未請假,或請假未准,而未上課
者,為曠課。

學生各科目缺課時數達該全學期上課時數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科目之
學期考試,該科目學期成績以零分計。總缺課時數累計達全學期所修各科
目上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應辦理休學。

學生某一科目曠課一小時,以該科目缺課一小時計。

第八章   雙主修、輔系、學程
各學系學士班二年級以上學生,得依法選修本校他系(學位學程)或有交
流合作之他校學系為雙主修或輔系(學位學程),其辦法另定之,並報教
育部備查。

本校跨院或跨系開設之學程,依開設計畫開課供相關學生修習,開設學程
之辦法另訂之。

第九章   轉學及轉系、所
本校各學系(學位學程)學士班學生修畢一年級科目,但擬轉入他校就學
者,應由家長或監護人具名簽章後,向註冊組提出退學申請。經核准者,
發給修業證明書。退學手續辦妥後,不得請求復回本校就讀。

本校學士班學生,如認為就讀學系(學位學程)與本人志趣不合,得依照
本校另訂之學生轉系辦法申請轉系(學位學程),並報教育部備查。

本校碩士班、博士班之學生辦理轉系、所、學位學程之規定,由本校「碩
士班章程」、「博士班章程」另訂之,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十章   休學與復學
學生因事或因病暫難繼續求學時,得填表申請休學。學生申請休學經核准
並辦完離校手續後,方得發給休學證明書。

學生休學應於該學期停課前辦理。一次得休學一學期、一學年或二學年,
累計以二學年為限。每次休學均以學期計算,不滿一學期亦計一學期。休
學二學年期滿因重病、精神病或特殊事故需再申請休學者,得經系、所主
管及教務長核可,酌以延長休學年限。但於休學期間服兵役者,須檢附徵
集令影本;懷孕者,須檢附懷孕證明書,分娩者須檢附生產證明書,哺育
三足歲以下幼兒須檢附戶籍謄本,申請延長休學年限。服兵役者,期滿可
檢附退伍令申請復學;懷孕者,於懷孕事實消失後可檢附醫生證明書申請
復學;分娩休學者於分娩後可檢附生產證明書於次學期申請復學。服兵役
、懷孕、分娩及哺育三足歲以下幼兒期間不併算一般休學年限。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勒令休學,由學校通知限期辦理休學與離校手
續。
一、一學期內缺曠課數累計達該學期上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
二、罹患法定傳染病經主管衛生機關通報確認有即時休學之必要者,應予
    休學至主管衛生機關通報事因不續存為止(不計入休學年限內)。
三、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規定應予休學者。

休學學生休學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本校應通知休學學生辦理復學手續。休
學學生得檢附復學通知書或休學證明書申請復學。申請經核准後方得復學
。

休學生復學時,應編入原肄業學系(所、學位學程)組相銜接之學年或學
期肄業;但學期中途休學者,復學時仍應編入原肄業之學年或學期肄業。
如前項原肄業系(所、學位學程)變更或停辦時,應輔導學生至適當學系
(所、學位學程)復學。

第十一章   退學與開除學籍
學生因故不能繼續求學,如擬退學,須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後,填表申請
退學,經核准後,限當學期停課前辦完離校手續。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勒令退學,由本校通知於限期內辦完離校手續
。
一、入學或轉學資格經審核結果不合規定者。
二、在校操行成績不及格者。
三、未依規定完成註冊程序或超過加退選時間而未選課,且未依期限辦理
    休學手續者。
四、休學逾期而未復學,亦未申請繼續休學者。
五、非進修學士班學生一學期內曠課達四十五小時,或進修學士班學生達
    三十五小時者。
六、修業期限屆滿,仍未修足所屬系(所、學位學程)規定應修之科目與
    學分者。
七、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規定應予退學者。
八、學期考試全部缺考,又未按規定日期參加補考者。
九、學士班與進修學士班一般生累計有兩次不及格學分達該學期修習學分
    總數二分之一者。
十、有特殊身分之學士班與進修學士班學生(含僑生、外國學生、海外回
    國升學之蒙藏生、原住民族籍學生、符合教育部規定條件之大學運動
    績優甄審、甄試及經由運動績優招生考試入學學生等),學期學業成
    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之三分之二,累計二
    次者。
十一、碩士班學位考試不及格,不合重考規定者;或合於重考規定,經重
      考不及格者。
十二、碩士班(不含碩士在職專班及產業研發碩士專班)學生學期學業成
      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不含學位論文之
      學分數)之三分之二者。
十三、同時於國內外大學院校註冊入學,未經本校核准同意者。
身心障礙學生及學生一學期修習科目九學分以下者(不含學位論文之學分
數),得不依第九款、第十款、第十二款處理。
本學則所稱身心障礙學生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領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者。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為
    身心障礙安置就學者。

學生對於勒令退學之處分,認為有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檢具證
明,依本校另訂之學生申訴辦法提出申訴。本校學生申訴結果未確定前,
受處分者得繼續在校肄業;但申訴結果維持原處分時,自申訴提出至申訴
結果確定期間之修習成績不予採認。
前項受處分學生經校內申訴,未獲救濟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原處分經上級主管機關決定或行政法院判決顯係違法或不當時,本校應另
為處分。
依前項規定經本校另為處分得復學之學生,若因特殊事故無法及時復學,
得補辦休學,並不併入休學年限內計算。

凡退學之學生,在本校修滿一學期課程,具有成績,其入學資格已經核准
者,於辦完退學手續時得發給修業證明書。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開除學籍,並由學校通知限期辦理離校手續,
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
一、入學所繳證明文件,有偽造、塗改、冒名頂替等情事,經查明屬實者
    。
二、違犯校規情節重大或行為不軌違犯法紀者。
三、學生獎懲辦法規定應予開除學籍者。

第十二章   考試與成績
本校每學期舉行下列各種考試︰
一、臨時考試︰由任課教師隨時舉行。
二、期中考試︰於每學期中間舉行。
三、期末考試︰每學期期末按照行事曆規定日期舉行。

學生因重病或重大事故,不能於規定時間參加期中或期末考試者,必須請
假。自請假之時起,其當日應考各科目,不得參加考試,均須留待補考。
學生已請准考試假,而又參加給假科目之考試者,其考試成績,應予作廢
,事後該生仍應參加補考。學生因懷孕或哺育幼兒(三足歲以下)之照顧
,而核准之事(病)假、產假,其缺席不扣分;致缺課時數逾全學期授課
時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成績得由授課教師視需要與科目性質以補考或以
其他補救措施彈性處理,補考成績並按實際成績計算。

應參加考試之學生,未照章請假,或請假未經核准而曠考者,其曠考之科
目成績以零分計。

學生考試犯規,一律按另訂之考試規則給予處分。

學士班學生修習畢業論文者,須於最後一學年之第一學期開始時,商請所
屬學系系主任同意,選定論文題目及指導教授,自行撰述,並於第二學期
考試一個月前提交指導教授評定成績。

學生成績分為學業、操行二種,大學部學生另有勞作教育成績。

學士班與進修學士班學生學業成績分為學期成績及畢業成績兩種,均以一
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碩、博士班之學生成績則以七十分為及格。
學校、院、系(所、學位學程)特定之科目學期成績,得採用「只評『通
過』或『不通過』,不評給分數」之考評方式。

學生每一科目之學期成績包括平時成績與期末考試成績,其成績計算方式
由任課教師自訂。
每一科目之學期成績,遇有小數時按四捨五入計算。

學生每一科目學期成績,由任課教師計算後,送教務單位處理。教師應將
原始成績資料及試卷自行保存一年,以備查詢。
由二位以上教師合授課程之科目,其學期成績由全體合授教師共同評定得
出單一成績後,送教務單位處理。

學生各種成績,經任課教師送交教務單位後,不得更改。如確實須予更正
,任課教師需提出書面及口頭報告,經相關院級主管召集所屬系所級主管
聯席會議審核通過後,報教務長核定。

學生每學期修習各科成績乘以該科學分數為該科成績積分,所修習各科成
績積分總和除以所修習各科學分數總和,為該生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平均
成績如有小數,登記至小數點後一位數為止,以下按四捨五入計算。

學生學期學業平均成績之計算,包括不及格科目在內,但採「通過」、「
不通過」考評之科目,不計入學業平均成績。

學生每學期修習各科成績積分總和除以修習各科學分數總和,為其每學期
學業平均成績。
學士班與進修學士班學生在校期間修習各科成績積分之總和(含暑修)除
以在校期間修習各科學分數總和(含暑修),為其畢業成績。

學業成績之等次規定如下︰
一、甲等(A)︰滿八十分者。
二、乙等(B)︰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三、丙等(C)︰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四、丁等(D)︰未滿六十分者。

學生學期成績不及格或不通過之科目,不給學分,如為必修科目,學生應
重新修習。

第十三章   補考與重修
期中考之補考,於考試後第三週內舉行,期末考之補考則於學期結束前舉
行。每科補考之次數僅限一次。

補考之對象限於事先請准考試假之學生。

因公假、直系親屬暨配偶之喪假、分娩假及重病住院假而請准補考者,其
補考成績按照實際成績給分。因其他事故准假補考者,其補考成績超過六
十分以上部分以八折計算。

應參加補考學生,未按規定參加補考者,其該次應補考之成績以零分計。

第十四章   畢業或結業
學生修業合於下列各項規定者,准予畢業︰
一、已修習完規定之最低修業年限。
二、符合校訂、院訂及各學系(學程)訂定之畢業條件。
三、操行成績及格。
學士班與進修學士班學生成績優異者得依規定申請縮短修業年限提前畢業
,其辦法另定之。
各系、所如規定碩、博士班學生必須通過學科或資格考試始可撰寫畢業論
文,則從其規定。

學生依照規定須於假期實習者,應於第二或第三學年寒暑假期間,依本校
訂定之學生假期實習辦法,在校內外適當場所實習,實習成績及格後,始
得畢業。

准予畢業之學生,完成離校手續後,由本校發給畢業證書。

各學士班畢業學生,由本校依照學位授予法授予學士學位,各碩、博士班
研究生經學位考試及格,由本校依照學位授予法授予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
。

各類推廣班之學生修完所有規定之課程成績及格後,得予結業,並發給結
業証書。

第十五章   附則
學生無論肄業或休學期間,均不得違犯校規或有其他不端情事,否則應按
其情節輕重,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予以警告、申誡、記過、勒令休學、勒
令退學、或開除學籍之處分。

本學則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施行,並報教育部備查,修訂時亦同。其他
依法須報教育部之教務章則,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施行,並報教育部備
查,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