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業年限為四年之學士班,所訂之畢業學分數,不得低於一百二十八學分
,亦不得高於一百四十八學分。修業年限超過四年者,得酌予增多。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
校畢業生,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畢業學分數應增加至少十二學
分,其增加之學分數與修習科目由各學系、學位學程訂定。
各碩士班之畢業學分數(不包括畢業論文之學分數)為最低二十四學分,
最高學分數由各系(所、學位學程)自訂。
各博士班之畢業學分數(不包括畢業論文之學分數)為最低十八學分,最
高學分數由各系(所、學位學程)自訂;惟修讀學士學位之應屆畢業生逕
修博士學位者,至少應修四十二學分,修讀碩士學位研究生逕修博士學位
者,至少應修三十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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