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中興大學學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條文關聯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勒令退學,由本校通知於限期內辦完離校手續
。
一、入學或轉學資格經審核結果不合規定者。
二、在校操行成績不及格者。
三、未依規定完成註冊程序或超過加退選時間而未選課,且未依期限辦理
    休學手續者。
四、休學逾期而未復學,亦未申請繼續休學者。
五、非進修學士班學生一學期內曠課達四十五小時,或進修學士班學生達
    三十五小時者。
六、修業期限屆滿,仍未修足所屬系(所、學位學程)規定應修之科目與
    學分者。
七、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規定應予退學者。
八、學期考試全部缺考,又未按規定日期參加補考者。
九、學士班與進修學士班一般生累計有兩次不及格學分達該學期修習學分
    總數二分之一者。
十、有特殊身分之學士班與進修學士班學生(含僑生、外國學生、海外回
    國升學之蒙藏生、原住民族籍學生、符合教育部規定條件之大學運動
    績優甄審、甄試及經由運動績優招生考試入學學生等),學期學業成
    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之三分之二,累計二
    次者。
十一、碩士班學位考試不及格,不合重考規定者;或合於重考規定,經重
      考不及格者。
十二、碩士班(不含碩士在職專班及產業研發碩士專班)學生學期學業成
      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不含學位論文之
      學分數)之三分之二者。
十三、同時於國內外大學院校註冊入學,未經本校核准同意者。
身心障礙學生及學生一學期修習科目九學分以下者(不含學位論文之學分
數),得不依第九款、第十款、第十二款處理。
本學則所稱身心障礙學生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領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者。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為
    身心障礙安置就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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