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立專科學校專任教師基本授課時數編配注意事項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所有條文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專科學校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之事
    項,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公立專科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之專任教師,每週基本授課時數規定
    如下:
  (一)學校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教授每週授課時數以八小時、副教授
        九小時、助理教授九至十小時、講師十小時為原則:
        1.二年制專科學校與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及五年級之教師。
        2.兼教二年制專科學校與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及五年級之教師
          。
  (二)學校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教授每週授課時數以九小時、副教授
        十小時、助理教授十至十一小時、講師十一小時為原則:
        1.兼教二年制專科學校及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級者。
        2.兼教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與五年級及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
          級者。
  (三)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級之教師,教授每週授課時數以十小時、
        副教授十一小時、助理教授十一至十二小時、講師十二小時為原
        則。

三、學校除依前點規定編配授課時數外,並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審酌本校特殊條件,自訂專任教師每週授課時數計算方式,並以
        專任教師一學年或二學年之每週授課時數平均計算;超支鐘點費
        之發放應核實計算支給。
  (二)專任教師於週一至週五下午六時前之時段,每週超支鐘點不得超
        過四小時,超過四小時仍以四小時計算;下午六時以後及週末假
        日,由各校自行參酌相關條件及教師合理負荷自行規範;擔任師
        資培育課程實習指導教師之實習指導鐘點以四小時為限,並不計
        入超支鐘點。
  (三)以研究、參與產學合作或技術研發為主之專任教師得彈性調整授
        課時數。
  (四)兼任行政職務者,得依職級核減授課時數二小時至四小時。
  (五)得依特殊條件及資源彈性調整授課時數,並以每週授課時數不得
        低於三小時為限。

四、學校應衡酌財務及人力調配狀況編配教師授課時數,因彈性調整授課
    時數所增加之超支、延聘或兼職教師鐘點費用,於年度決算發生短絀
    時,本部不另行補助。

五、以研究、參與產學合作或技術研發為主之專任教師,其認定基準及彈
    性調整授課時數之原則,應經校務會議決議後,並報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