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大專院校學雜費調整說明:
一、現行大專校院學雜費調整,係依「彈性調整學雜費方案」(如附件一
)辦理,其目的為各校依實際用於教學之經常成本決定收費標準,並
鼓勵辦學績優學校,予以較多自主性,讓學雜費徵收以「取之於學生
,用之於學生」為原則。
二、惟依各校財務分析,顯示各校教學支出、現金結餘等財務狀況皆不同
,現行「彈性學雜費方案」僅以學費收入/教學成本支出(行政管理
支出、教學研究訓輔支出及學生獎助學金)比例控管措施,過於靜態
而有所不足;而彈性學雜費方案鼓勵辦學績優學校之精神亦不足彰顯
,故宜納入學校動態性整體財務狀況評估,讓學校調整學雜費案反映
學校真實財務情況及辦學成效。
三、學雜費調整事宜應與社會整體經濟環境變遷相配合,避免造成弱勢家
庭學生之負擔過重,各校調整學雜費時宜考量社會發展與經濟現況,
審慎衡酌學校財務收支情況,並以提升教學品質、加強學習資源、照
顧弱勢家庭學生及公開透明之過程為配合條件。
四、為避免爾後之學雜費調整案造成社會爭議,各校應提出說服社會大眾
疑慮之數據及理由;自 93 學年度起,除現行「彈性調整學雜費方案
」之規範外,各校應符合下述財務指標及配套措施,作為學校調整學
雜費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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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學校調漲之財務指標:
一、動態指標:
近三年常態現金收入扣除常態現金支出後之常態現金餘絀,占常態現
金收入之比率(即常態現金結餘率),不超過 15% 者。
二、靜態指標
近三年學校淨貨幣資產占常態現金支出之比率(即累積資金結餘指數
),不超過 1 者。
說明:
1.常態現金收入係指當年度學校提供教學、研究及服務所收取之現金收
入,包括學雜費收入、推廣教育收入、建教合作收入、其他教學活動
收入、補助、財務收入及其他收入(扣除民間捐款)等。
2.常態現金支出係指當年度學校提供教學、研究及服務所發生經常支出
而支付之現金數,包括董事會支出、行政管理支出、教學研究及訓輔
支出、獎助學金支出、推廣教育及其他教學支出、建教合作支出、財
務支出、其他支出,又學校每年購置教學儀器設備及圖書所支付之現
金,每年之金額需求相近,故學校每年支用於教學儀器設備及圖書之
金額亦將其視為常態現金支出。
3.學校每年度應有適度之常態現金結餘,以因應人事經費調整款項(如
調薪與晉薪等)及作為購置土地、校舍建築及建築物附屬設備等不動
產投資之永續發展所需,學校每年合理之常態現金結餘率為 15%。
4.「淨貨幣資產」的計算公式為:淨貨幣資產=現金+銀行存款+短期
投資+特種基金-短期銀行借款-長期銀行借款-其他借款(民間借
款)-指定用途基金。當累積資金結餘指數大於 1時,表示剩餘資金
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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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指標運作原則:
一、以動態指標-學校常態現金結餘率是否超過 15%,作為調整學雜費之
主要衡量基準;即超過 15%,則不得調整。
二、以靜態指標-學校累積資金結餘指數是否大於 1,作為輔助衡量基準
;超過 1 者,學校需提出累積資金與未來幾年校務發展之合理說明
,經本部審核確為教學研究投資相關者,方准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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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配套措施:學校財務公開與清寒學生協助
一、各校財務應經嚴謹之審核程序;其調整學雜費案,須應經校內公開程
序討論以形成共識,並將調整之理由、計算之方法及調整後預計增加
的學習資源等事項,向學生妥為說明;而各校財務應公開化,上述各
項指標應定期公告,說明經費使用情況,並於網站上開設專屬網頁對
外公告週知。學校應公布最近三年之財務資料,應包括各項經常性收
支,學雜費所佔經常收入比例,學校每年現金收支餘絀情形,預算執
行情況及學校發展計畫經費等。各校財務情形亦應於陳報學雜費調整
方案時,一併報部。
二、各校當學年度不調漲學雜費者,其應提撥學生就學獎補助比例為學雜
費總收入 3% ,各校應對應提撥款訂定合理之清寒學生助學金比例;
若調漲學雜費,其應提撥學生就學獎補助比例為學雜費總收入 5% ,
除了上述比例外,各校應將增加之 2% 提撥款全數提供作為清寒學生
助學金;各項相關措施應向學生說明。有關清寒學生助學金措施,包
括中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增額部分減免、清寒學生工讀機會提供、清
寒學生生活(住宿及書籍)補助津貼、清寒學生專屬獎學金及學生家
庭急難救助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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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學校陳報學雜費調整方案作業程序
一、調漲學雜費之學校:各校對學雜費討論案,應先詳實核算學校財務狀
況,考量社會經濟整體因素,學校經嚴謹審議程序檢討其必要性,並
應與學生充分溝通說明取得共識,定案後檢附下列表格,於本部規範
之時限內報部辦理核定事宜。
1.學雜費調查表(附表一)
2.現金收支概況表(附表二)
3.累積結餘指數計算表(附表三)
4.調整學雜費說明表及支用計畫(附表四)
5.累積資金之計畫用途與校務發展之說明(附表五)
二、未調整或調降學雜費之學校,僅需檢附學雜費調查表(附表一)於本
部規範之時限內報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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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本部審核流程
一、本部將秉持「彈性調整學雜費方案」揭櫫之「學校財務的透明化、公
開化,以確保取之於學生者,均能用之於學生」原則,彙整各校所報
學雜費調整資料後,依「彈性調整學雜費方案」規範、本補充規定之
財務指標及各校所提配套措施與調整說明,予以審查。未調漲學雜費
與符合前述規定調整學雜費者,本部逕予核定學校所報收費標準;未
符合規定者,將不予核准其調漲學雜費,學校仍依前一學年度收費標
準收費。
二、學校無論當學年度是否調漲學雜費,其近三年常態性現金結餘率過高
者,應立即檢討改進,以符合「彈性調整學雜費」基本精神,本部亦
將列為學校財務監督重點項目。
三、學校經本部核准調整學雜費者,本部將依所提調整學雜費說明及支用
計畫,列為學校校務審查與評鑑項目。
四、學校未依「彈性調整學雜費方案」及本補充規定之規範辦理者,本部
將列為學校重大疏失,並於學校獎補助經費分配審查時一併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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