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科學校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條文關聯

專科學校為達成第一條所定之目的,得設各種行政單位或各種會議,行政
單位並得分組辦事;行政單位之名稱、會議之任務、職掌、分工、行政主
管之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於專科學校組織規程定之。
公立專科學校行政主管人員,除教務、學生事務一級主管應由專任副教授
以上教師或副教授級以上之專任專業及技術教師兼任外,其餘主管得遴聘
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助理教授級以上專任專業及技術教師兼任或由職
員擔任,並於各校組織規程定之。
公立專科學校職員之任用,適用公務人員、教育人員相關法律之規定;人
事、會計人員之任用,並應依人事、會計有關法令之規定。
國立專科學校非主管職務之職員,得以契約進用,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其權利義務於契約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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