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學校教師之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及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 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分級、組成方式及運作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後實施,其組成之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專科學校教師之聘任,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不適 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