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科學校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條文關聯

專科學校教師之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及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
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分級、組成方式及運作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後實施,其組成之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專科學校教師之聘任,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不適
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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