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科學校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條文關聯

專科學校之招生,以公開方式辦理之,並得招收轉學生,以補足原核定招
生名額。
前項招生,二年制得採甄選入學、登記分發或其他經教育部核准之入學方
式辦理,五年制招生以免試入學為主,並得就部分名額辦理特色招生;其
招生之方式、對象、名額、入學考試與甄選方式、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
利益迴避、成績複查、申訴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由專科學
校或聯合招生委員會擬訂,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前項專科學校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得就入學考試相關業務,委託學術專業
團體或財團法人辦理;其資格條件、業務範圍、責任及其他相關事項,由
專科學校或聯合招生委員會訂定,報教育部備查。
設有藝術類科之專科學校,其學生入學資格及招生方式,並依藝術教育法
及相關規定辦理。
專科學校辦理之各項入學考試,應訂定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規定,並明定
於招生簡章。
學生參加專科學校各項入學考試,有違反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性等情事者
,依相關法律、前項考試試場規則與違規處理規定及各校學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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