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者,經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發給證書;其考 試辦理機關、每年舉辦之次數與時間、應考資格、考試科目與範圍、成績 計算基準、證書之頒發、撤銷與廢止事由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 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