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學校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條文關聯

現職公立職業學校校長具有教師資格願回任教師者,免受教師評審委員會
審議逕行回任學校教師或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轉介至其他公立學校任教
。
前項現職校長,未具教師資格無法回任,或具有教師資格不願回任教師者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符合退休條件自願退休者,准其退休。
二、不符合退休條件或不自願退休者,依其意願及資格條件,優先輔導轉
    任他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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