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學校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條文關聯

職業學校應設各單位,掌理教務、學生事務、實習、總務、圖書、資訊、
人事、會計等事務,並為辦理推廣教育、建教合作、研究發展、招生事務
、技術交流、籌募經費等事項,得設相關單位,並得分組辦事;各單位之
職掌,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之。
職業學校得置秘書一人,圖書館置主任一人,各科置科主任一人,均由專
任教師兼任。依前項規定所設一級單位,各置主任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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