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學校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條文關聯

職業學校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由校長
召開並主持之。校務會議由校長、各單位主管、各科主任、全體專任教師
或教師代表組成之。
職業學校設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實習等會議及其他各種委員會;其組
成及任務,由各校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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