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學校設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之;其委員, 由校長就各單位主任及有關專任教師聘兼之,並得聘請具有專業知能之輔 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擔任之。 輔導工作委員會置專任輔導教師,由校長遴選具有專業知能之教師充任之 ;校長應就輔導教師中聘兼一人為主任輔導教師。 職業學校應就學生能力、性向及興趣,輔導其適性發展;其輔導工作、項 目、程序、實施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