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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學校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職業學校之設立)
職業學校由直轄市設立。但應地方實際需要,得由縣(市)設立,或由私 人依私立學校法設立。 教育部審察實際情形,得設立國立職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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