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學校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條文關聯

職業學校之設立、變更或停辦,由直轄市設立者,應由直轄市政府核准,
報請教育部備查;由縣(市)設立者,應由縣(市)政府核准,報請教育
部備查;私人設立者,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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