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學校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條文關聯

職業學校為應特殊需要及改進教育素質,報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得辦理各項教育實驗;其各項實驗範圍、申請方式與程序、審議及其他
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