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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學校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之一(各項教育實驗之辦理)
職業學校為應特殊需要及改進教育素質,報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得辦理各項教育實驗;其各項實驗範圍、申請方式與程序、審議及其他 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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