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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符合前三條規定,其參加競賽或展覽項目,依主辦單位之規定應以團體組 應賽(展),個人確係實際參與,表現優良,並經主辦機關評審委員會推 薦,持有證明者,得申請參加甄審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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