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學校應組成招生委員會辦理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以下簡稱
技優入學)事宜。二所以上學校得組成聯合招生委員會辦理技優入學事宜
;其主辦學校,由主管機關指定。
第二條至第四條所列各類競賽、展覽之認可,由各學年度招生委員會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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