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學校學生輔導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條文關聯

職業學校實施學生輔導工作,應訂定計畫,循序實施,並應建立學生資料
,加強與學生家庭及社會有關機構之聯繫,以發揮輔導之整體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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