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學校學生輔導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條文關聯

職業學校實施生活輔導工作項目如左:
一、進行學生定向輔導,以增進學生之生活適應能力。
二、實施諮商工作,瞭解並協助學生解決問題。
三、辦理學生特殊行為問題之調查與輔導。
四、協助學生適應團體生活,建立良好人際關係及培養其適應社會生活之
    能力。
五、協助學生發展有益身心之休閒活動。
六、其他有關生活輔導之協調與執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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