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學校學生輔導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條文關聯

職業學校實施就業輔導工作項目如左:
一、協助學生瞭解自己所具專長及職業性向。
二、陶冶學生職業道德。
三、提供並分析職業有關資料。
四、實施學生就業諮商。
五、協助辦理畢業生就業後之追蹤輔導。
六、其他有關就業輔導之協商與執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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