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條文關聯

  專業及技術教師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取得與其應聘科別相關之下列資格之一,並具
      有性質相關專業或技術之業界實際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
    (一)乙級以上技術士證。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以上及格。
    (三)與前目相當之考試及格。
  二、依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取得與應聘科別性質相關之職業訓練師
      資格,並於職業訓練中心從事訓練工作三年以上。
  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取得與其應聘科別相關之下列資格之一,並具
      有性質相關專業或技術之業界實際工作經驗五年以上者:
    (一)甲級技術士證。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以上及格。
    (三)與前目相當之考試及格。
  四、曾從事與應聘科別性質相關專業或技術之業界實際工作經驗六年以
      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
  具有前項各款資格者,其歸屬之類、群、科及認定基準,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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