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實用技能班結業生資格考驗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受委託學校為辦理實用技能班結業生資格考驗,應組
成實用技能班結業生資格考驗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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