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格考驗成績之核計方式如下: 一、實作及學科各科目之測驗成績採百分法計分,並以一百分為滿分。 二、學科測驗成績以各科目測驗成績平均之。 三、總測驗成績以實作及學科成績平均之。 四、取得相關類科丙級(含)以上技術士證時,得免予實作測驗,並以一 百分核計實作測驗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