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實用技能班結業生資格考驗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資格考驗成績之核計方式如下:
一、實作及學科各科目之測驗成績採百分法計分,並以一百分為滿分。
二、學科測驗成績以各科目測驗成績平均之。
三、總測驗成績以實作及學科成績平均之。
四、取得相關類科丙級(含)以上技術士證時,得免予實作測驗,並以一
    百分核計實作測驗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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