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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實用技能班結業生資格考驗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資格考驗成績為及格: 一、總測驗成績達六十分者。 二、總測驗成績達五十分,且實作測驗成績達六十分者。 總測驗成績達及格標準,但考驗科目中有一科零分或缺考者,仍以不及格 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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