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實用技能班結業生資格考驗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資格考驗成績為及格:
一、總測驗成績達六十分者。
二、總測驗成績達五十分,且實作測驗成績達六十分者。
總測驗成績達及格標準,但考驗科目中有一科零分或缺考者,仍以不及格
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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