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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學生在建教合作機構實習時,建教合作機構應指派專人負責技術生之輔導 ,學校並應指派包含該科專業教師之教師若干人,定期至建教合作機構進 行訪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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